伪造的货币尚未流通使用,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以来,颜某在其住处,使用扫描仪、电脑等设备,利用网购的原材料,通过扫描、修图、打印等方式伪造人民币纸币。2016年12月24日,颜某被抓获。截止案发,公安在其住处缴获了23431张人民币纸币成品、半成品。经鉴定,涉案纸币均为假币,总面额共计1205200元,但上述纸币均未流入市场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涉嫌构成伪造货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颜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其住处利用各种设备与材料伪造人民币纸币成品、半成品共计23431张,总面额共计1205200元。即颜某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颜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颜某伪造的货币未流入市场使用,对其行为是否仍然以伪造货币罪论处?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货币管理秩序,对人民的日常生活及市场经济的稳定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无论最终伪造的货币是否流通与使用,均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本案中,颜某伪造的货币虽未流入市场,但仍然对于我国的货币管理秩序与社会经济的稳定有着一定的威胁,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意义上的假币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伪造的流通中的货币。若该货币已停止使用,则行为人应当构成诈骗罪;(2)伪造的流通中的外币,即使该外币与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亦不影响本罪的认定;(3)伪造的央行发行的纪念币;(4)伪造的足以使他人相信的其他货币,即不一定要有真实币种与之对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