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强索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30日上午,李某、张某(均为17岁)至某游戏机房,以欠钱为由,强行向玩游戏的陈某索要钱财。遭拒绝后,二人即对陈某拳打脚踢。经鉴定,陈某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为了寻求刺激,逞强耍横,以欠钱为由向被害人陈某索要钱财。并且在被陈某拒绝后,将其殴打至轻微伤。即二被告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对二名未成年犯的强索行为如何定性?即对该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还是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亦或是以抢劫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就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而言,二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的意志被剥夺的程度不同。若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使得被害人无力反抗,只得现场给予钱财的,则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若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尚未完全剥夺被害人的自由意志,使得被害人不必现场给予钱财的,则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而两罪在主观上均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尚未侵害社会秩序;
其二、就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而言,二罪的区别在与于客观行为与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多表现为随意殴打、辱骂、强拿硬要等,抢劫罪则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夺取对方财产。此外,前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后罪属于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二名未成年犯主观上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去殴打了被害人,强拿硬要其钱财,侵扰了案发地附件的社会秩序。对此种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而非以抢劫罪论处。具体而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的,应当以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