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将公司软件卖与他人,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是A公司员工。2014年5月,王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私自将公司开发的用于内部测试电话卡的软件及密钥指令下载至个人U盘。其后,王某通过网络论坛和QQ群发布解卡的信息。5月17日起,王某将软件卖给杨某等人,获利4798元。经鉴定,王某的行为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109782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A公司职员,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形之下,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私自将公司软件与密匙下载到U盘内并对外售卖,非法获利4798元,且造成了A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即王某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盗窃”包括非法复制、利用黑客技术攻入公司计算机系统窃取商业秘密。此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新增了电子侵入这一形式;(2)行为人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3)行为人违反保密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属于第三种情形,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