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报复男友捏造其强奸自己的事实进行诬告,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达某与孙某某是同居关系。2017年9月16日,二人因琐事争吵,孙某某殴打了达某。为报复孙某某,达某捏造了其被孙某某强奸的事实并报警。2017年9月16日,孙某某被刑事拘留,共羁押187日。在孙某某涉强奸一案审查起诉期间,达某向公安如实供述了自己诬告陷害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达某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达某为了报复被害人孙某某,捏造了其被孙某某强奸的事实并向公安报警,使得孙某某被刑事羁押187日。即达某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达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犯罪中的“诬告陷害罪”。依据《刑法》第243条之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实施了告发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到诬告陷害的相关材料,准备对被害人实施调查程序的,则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被害人最终是否真正受到了刑事追究,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仍然向有关机关告发。若属于错告或者揭发检举,则不能认定为其具有诬告陷害的目的,不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