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袁某1系袁某(已被判刑)的姐姐。2012年至2016年,袁某1在其家中,多次收到袁某让其保管的受贿款项370余万元。袁某1在明知资金系贪污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资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1涉嫌构成洗钱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1在明知收到的款项是袁某受贿所得的钱财,仍然将贿款全部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数额巨大。即袁某1属于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袁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袁某1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袁某1的行为如何定性?即对其行为应当以洗钱罪论处,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区别如下所述:
其一、从客观方面来讲,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法定的7类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不局限于这7类犯罪;
其二、从主观方面来讲,洗钱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法定7类犯罪的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即可。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若是在特定的7类上游犯罪内产生对象错误,即把A犯罪所得认定为B犯罪所得,并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综上,可以得知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若是符合洗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的,依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当以洗钱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袁某1掩饰、隐瞒贪污贿赂款项的行为,应当以洗钱罪来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