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苏某某是现役军人,因工作原因长期不在家。2012年5月21日,苏某某与王某某结婚。2015年1月,尚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同年6月底,尚、王二人对外宣称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投资开办汽车养生馆。同年8月至11月间,尚某某明知王某某为现役军人配偶,仍与王某某在汽车养生馆内同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构成破坏军婚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尚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现役军人苏某某的配偶,仍然与王某某以恋爱关系同居。即尚某某属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情形。其行为与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破坏军婚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尚某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婚姻家庭类犯罪中的“破坏军婚罪”。依据《刑法》第256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以下2种行为:(1)一般人与现役军人结婚;(2)现役军人和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若是现役军人与一般人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以重婚罪论处;其二、本罪与重婚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依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若受害人是现役军人的,则应当以本罪论处。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涉及法律婚姻、事实婚姻、同居这3类情形,对于通奸、一夜情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亦不构成重婚罪,最多从道义上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