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为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情简介
2002年至2016年,李某某在担任A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收受贿款521.683778万元。案发后,截止2016年9月22日,查明其家庭财产2706.352045万元,1987年至2015年末家庭消费性支出52.651455万元,除去家庭合法收入847.264403万元、受贿所得521.683778万元、出售受贿房产差价收入450.152522万元外,李某某仍有939.90279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所有的财产与家庭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其中大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即李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形。其行为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犯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本罪的认定如下所述:
其一、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其二、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截止法院起诉前,说明了合法来源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其三、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说明了合法来源的,不认定构成犯罪;
其四、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说明了其来源系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等),应当以对应的罪名来惩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