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入户抢劫?
案情简介
任某某与周某某系邻居。2010年10月17日凌晨,任某某携带扳手、绳子等工具至周某某住处,撬窗入室,以蒙面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欲强奸周某某,但遭到强烈反抗而未得逞。随后,任某某劫得周某某现金720元、1张银行卡。2010年10月18日,任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构成强奸罪、抢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首先,就强奸罪而言,被告人任某某明知被害人周某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以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意图强奸周某某。即任某某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其行为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但由于其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强奸罪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就抢劫罪而言,被告人任某某撬窗入室,持刀劫得周某某的现金与银行卡。即任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暴力、胁迫抢劫私人财物的情形。其行为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综合任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任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任某某撬窗入室,持刀抢劫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来加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认定标准如下:
其一、入户时必须带至实施人身犯罪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若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想实施抢劫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其二、若要构成转化型的入户抢劫,必须是为了进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只能算作在户内抢劫的普通抢劫罪,而非入户抢劫这一法定型升格条件。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虽然是带着强奸这一非法目的入户的,但其在户内一开始并未实施抢劫行为,而是因为强奸未遂去实施的抢劫。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转化型的入户抢劫,只构成普通的抢劫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