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对其行为应如何论处?
案情简介
金某某是A公司评估员,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工作。2012年至2014年,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了五份虚假的《地上物登记表》用于计算拆迁补偿,致使国家多支付拆迁补偿款77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作为A公司评估员,利用其负责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便利,以伪造相关书证材料的方式,造成了国家的巨大财产损失。即金某某属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金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规定,本罪的行为主体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新增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在罪数方面,原本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属于结合犯,应当以本罪论处,加重处罚。现在,若行为人非法收受了他人财产,在相应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属于牵连犯。依据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来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