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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研究员辞职后将公司保密技术发布在网上,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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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9日17:14: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某公司研究员辞职后将公司保密技术发布在网上,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宋某是A公司技术研发人员,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2009年7月至2013年5月,宋某负责对B项目的研发。期间,宋某私自复制了一份该项目技术的电子版存于个人电脑中。2013年8月,宋某辞职。2013年10月16日,宋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帖公布了B项目的技术方案。经审计,B项目研发成本为16897060.2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作为A公司的研究员,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复制并留存了公司科研项目的技术资料,并在辞职后于网络论坛上发布。即宋某属于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A公司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的经济秩序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即行为人必须侵犯的是商业秘密,即具有一定市场价值、不为公众所熟知的、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的生产经营信息。同时,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至于是否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在所不问。

其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其四、主观要件。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目的多种多样,包括营利、报复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因此,本案中,公司研究员宋某辞职后将公司保密技术发布在网上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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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为获取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下一条:少年为养活妹妹盗窃他人财产,应当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