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报警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0日,王某伙同付某以报案相要挟,要求张某交出3000元现金、并用价值3920元的A摩托车换购了张某价值5150元的B摩托车。随后,二人将赃款全部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付某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付某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的钱财与摩托车,以报案相要挟,强迫其交出了上述财产,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即二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私人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付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财产类犯罪中的“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罪的行为模型是,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随后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了财物,最终让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本案中,二被告人以报警为要挟恐吓被害人张某,使得张某心生恐惧,由此将涉案财物交给了二被告人,二被告人遂取得了涉案财物。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相符,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