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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销售冒牌食品添加剂产品,构成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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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1日16:03: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网上销售冒牌食品添加剂产品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陈某某购买假冒A品牌的食品添加剂,后在网店上售卖,销售额合计5.9万余元。2016年6月22日,陈某某被抓获。民警在其住所查获尚未出售的标有A品牌商标的食品添加剂。经权利人认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购入的是假冒A品牌的食品添加剂,仍然在网上售卖,数额较大。即陈某某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商标权利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情形均不能以本罪论处:

(1)行为人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行为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是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售卖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商品。

(3)行为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与正牌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但是销售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冒牌食品添加剂与正牌商品是同一种类,且销售金额达到了5.9万元,其主观上也属于故意为之。因此,陈某某应当以本罪论处,不符合上述的非罪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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