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砸坏他人轿车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1日凌晨,钱某某酒后路过A路口附近,通过石块、水泥块砸、脚踹等方法,将郑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窗、车门等处砸坏。经鉴定,该车车损为77517.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酒后砸坏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案发路口的轿车,车损为77517.50元。即钱某某属于以暴力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钱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钱某某砸车的行为如何定性?即如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予以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原则上,毁坏包括物理上的损毁与效用上的丧失。如直接将物品砸坏、摔坏均属于此类毁坏。
第二、若涉案物品物理上没有毁坏,效用上也未丧失,但是所有权人丧失了对于该物的占有,则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如,将他人饲养的宠物私自放走,将他人所有的财产私自扔掉,就属于该种情形。
第三、若涉案物品物理上没有毁坏,效用上也未丧失,但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该物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本案中,钱某某砸车的行为,属于对被害人车辆物理上进行了毁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以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