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国家用于移民项目的款项挪作他用,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A村村支部书记。2013年12月2日,A村渠道建设被纳入移民安置区规划项目。2014年10月10日,A市移民局与A村村委会签订渠道硬化工程合同,并拨付了人民币10万元渠道硬化专项款。张某某领取该笔款项后,向A市移民局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1万元、税金5530元,实付工程款6930元,剩余77540元挪用于村上其他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作为A村村支书,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国家拨付的10万元渠道硬化专项款,大部分挪用于村上的其他开支。即张某某属于挪用用于移民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其行为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273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特定款项的管理制度;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挪用的对象必须是上述七种特定款项。挪用的程度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挪用的结果必须致使公私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属于身份犯,必须是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单位;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特定款项仍然挪作他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将国家用于移民项目的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