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伪造货币罪的罪数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初,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七吨印制假币的纸张放置于仲某(另案处理)窝点内。陈某某将印刷设备及油墨等原料也运送到仲某窝点。9月15日,陈某某依据蔡某某的指使将伪造好的货币运送到民房内存放。2016年9月17日,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构成伪造货币罪、运输假币罪,择一重罪,以伪造货币罪论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首先,就伪造货币罪而言,被告人陈某某将印刷假币的设备及油墨等原料运送到同案犯仲某的窝点,帮助其制造假币。即陈某某与仲某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共同犯罪。其次,就运输假币罪而言,被告人陈某某依据他人指示,将伪造的货币运送至民房内存放。即陈某某属于违反我国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运输假币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伪造货币后运输自制假币,属于伪造货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吸收犯,择一重罪,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论处。综上,以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货币后又运输货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伪造货币罪的罪数情形如下所述:
其一、行为人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假币的,构成吸收犯,择一重罪,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其二、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购买、运输他人所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与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帮助他人伪造货币后又将该批假币运输的行为,成立吸收犯,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