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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贩卖精神药品,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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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7日15:27: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网上贩卖精神药品,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以网购方式向境外卖家买入咪达唑仑,并以邮寄方式签收。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使用QQ账号,与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7月15日,马某某尚未卖出便被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12支透明液体(净重36ml,检出咪达唑仑成分)、13粒蓝色片剂(净重3.25mg,检出三唑仑成分)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从境外购入的是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向境外商家买入了大量精神药品,并欲通过网络向公众销售。即马某某属于违反我国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走私、贩卖数量加大的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马某某走私、贩卖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是否仍然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行为人向贩毒者买入管制精神药品或者向吸毒者出售管制精神药品的,则认定为是在走私、贩卖毒品。若行为人基于非法用途,向他人买卖管制精神药品的,也认定为是在走私、贩卖毒品。若行为人是为了非法牟利,明知购入的管制精神药品不是用于合法用途,仍然放任不管的,仍然认定为是在走私、贩卖毒品。因此,本案中,马某某为了非法牟利,在网上购入、售卖管制类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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