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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治安管理的派出所工作人员未及时查处辖区内长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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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4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7日16:53: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负责治安管理的派出所工作人员未及时查处辖区内长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情简介

翟某某系某派出所副所长。2013年3月至2017年5月,翟某某在日常治安管理过程中,对长期租赁房屋,利用足浴按摩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赵某、郭某等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致使赵、郭等人以此为据点,在该辖区内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先后非法拘禁、强奸10余名未成年少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翟某某作为派出所副所长,未能及时发现查处辖区内赵、郭等人从事的卖淫嫖娼活动,致使多名未成年少女被非法拘禁、强奸,社会影响恶劣。即翟某某属于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翟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未认真履职或未正确履职,致使公私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分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属于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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