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肇事后逃逸
案情简介
林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前行,途经A路段时,因其未注意路面情况,且在接听电话,致使车辆撞上前方郑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使摩托车连人摔倒抛至前方40米处,郑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见郑某某已死亡,林某某便弃车而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规,在驾车时接听电话且未注意路面情况,导致与被害人郑某某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其当场死亡,且林某某见状也逃离了现场。即林某某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其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肇事后逃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避处罚的情形。要构成该条件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因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若是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撞人后继续驶离现场的,则不应当认定为属于“逃逸”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被害人被撞身亡,仍然弃车而逃,属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加重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