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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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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9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8日14:56: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至8月21日,万某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管制物品,为了非法获利,仍然通过微信兜售含有该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先后六次以雇用他人送货或寄送快递的形式售出,销售额共4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万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管的情形下,仍然向他人兜售并寄送。即万某属于违反我国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擅自贩卖含有国家管制药品的物品,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毒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毒品类犯罪中的“贩卖毒品罪”。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司法实践中,该物质通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以电子烟的名义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雷同,因此购买者往往毫不知情,对于我国毒品的管控及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具有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万某兜售具有该物质的电子烟油,且主观上属于明知状态,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新型毒品,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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