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熊某某通过网聊,表示支持号召全世界穆斯林发动“圣战”,并称要付诸实践。在此前后,熊某某购买了钢珠、刀具、疑似手枪物品、面具和硫磺粉等化学物品,并在其居住的寝室使用化学品进行了相关试验。2016年4月26日,熊某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熊某某为了实施恐怖活动,购买了钢珠、刀具等工具,并进行了化学实验试图制造炸药。即熊某某属于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熊某某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预备犯论处,直接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正犯论处。即将预备行为正犯化。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熊某某为了发动所谓的“圣战”,而去购买相应工具,制造炸药的行为,属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应当直接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