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后杀死一名儿童,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0日12时许,陈某某吸毒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家中,挟持陈某甲3岁的儿子陈某乙,威胁劝阻的群众。最终,陈某某不顾众人劝解,持菜刀砍向陈某乙的颈部,致使陈某乙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吸毒后致幻杀害了邻居陈某甲3岁的儿子陈某乙。即陈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且最终导致陈某乙当场死亡。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陈某某是在吸毒后因产生幻觉而将被害人杀害,其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其因吸毒致幻所引发的杀人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陈某某吸毒后因幻觉将被害人杀害,是否仍然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即对于陈某某行凶时的状况,是否认定为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国并未将醉酒、吸毒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阻却事由,行为人醉酒、吸毒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需要以相应的罪名予以惩处。若是行为人是首次吸毒,产生幻觉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可以不认定为是故意犯罪,而以过失犯罪论处。若行为人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仍然故意吸毒实施犯罪行为的,则直接以对应的故意犯罪论处即可。因此,本案中,对被告人吸毒后杀死一名儿童的行为,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