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骗取贷款,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8日,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了A银行贷款4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为了非法占有银行的贷款,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向银行贷款了400万元。即朱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银行贷款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朱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朱某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还是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罪的区别如下:
其一、两罪的侵害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侵害对象是合同的监管秩序。贷款诈骗罪的侵害对象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其二、两罪的实施时间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贷款诈骗罪是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所实施的。
其三、两罪的标的不同。合同诈骗罪诈骗的是对方当事人的钱财。贷款诈骗罪诈骗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此,本案中,朱某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而非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