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故意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0日,杨某到某派出所报案谎称其所有的轿车被盗。10月22日,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杨某遂向A保险公司申办车辆被盗理赔手续。经测算,涉案轿车盗抢险理赔金为106991元。10月29日,因公安机关发现杨某报假案,其骗保的目的未得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为了非法占有A保险公司的车辆盗抢险理赔金,遂以自己的轿车丢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以此去申报理赔手续。即杨某属于投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其行为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杨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保险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罪属于身份犯罪,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才可以构成本罪。其他人员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直接以诈骗罪论处即可。此外,行为人主要到保险公司理赔,才算着手实施了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若只是单纯的准备骗取保险金的虚假资料或者制造、编造保险事故的,只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因此,本案中,杨某作为实际投保人,编造保险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只是属于犯罪未遂,仍然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