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伪造的房产证,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日,宋某某欲将A店铺出兑给李某某,因李某某要求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宋某某遂花费了300元从王某处购买了伪造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12月24日,王某将伪造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证邮寄给宋某某。当日,宋某某利用该证件与李某某签订了“出兑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为了出兑店铺给李某某,买卖了涉案店铺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出兑交易。即宋某某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形。其行为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中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买卖的证件可以是真实的证件,也可以是伪造、变造的证件。因为虽然证件是伪造、变造的,但买卖行为仍然会侵害涉案证件的公共信用;其二、行为人可以是为了卖出牟利而买入,也可以是为了自己使用而买入,具体的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定性;其三、行为人如果买卖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则可以构成本罪。但若是买卖的车牌,则不以本罪论处,直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可。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为了出兑店铺买卖伪造的房产证的行为,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