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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订购了毒品尚未收货即被抓获,其行为是否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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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4日16:42: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订购了毒品尚未收货即被抓获,其行为是否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30日,王某向毒贩何某订购了两公斤冰毒,并交付了订金20万元。6月1日,何某让文某将王某订购的冰毒运送至约定的交货地点。当天,文某在驾车经过某收费站时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包裹中收缴甲基苯丙胺1811.2克。随后,王某、何某亦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冰毒是我国禁止擅自交易、持有的违禁品,仍然大量购入。即王某属于违反我国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意图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在未收到货时即被抓获,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预备),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王某订购了毒品尚未收货即被抓获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对该行为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预备)论处,还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既遂)论处,亦或是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实质上的管控能力,且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形。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已经向毒贩购买了毒品并支付了毒资,且文某也作为“运输工具”开始了毒品的运输。即王某已经着手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行为,只是其自身还未收到毒品,未实现对毒品的实质控制。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预备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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