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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西药售卖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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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5日11:28: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西药售卖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5日至8月5日,王某某在其配制的凉茶中添加咳特灵、氨咖黄敏等药物,并对外售卖该批凉茶。8月5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商行进行检查,查获王某某存放在商行内的6瓶彩色粉末、21瓶灰白色粉末,以及止咳茶、感冒茶等凉茶。2017年2月15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在其售卖的凉茶中添加非处方西药。即王某某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以下两点:

其一、凉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食品?有观点认为凉茶属于一般的大众饮品,也有观点认为凉茶属于具有活血化瘀等疗效的药品。但是,虽然凉茶当中含有一定含量的中药材,其仅仅具有保健的功效,而非药品管理法上规定的治疗疾病的功效。因此,应当把凉茶认定为是食品,而非药品。

其二、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西药的行为是否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本案中,王某某添加非处方西药的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综上,应当把王某某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西药售卖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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