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根本要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要深刻认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把握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形势任务,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要坚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注重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实施的盗采犯罪。
《意见》指出,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要严格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力度,实现精准量刑。要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正确适用缓刑,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增强刑事制裁力度。要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要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保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励盗采行为人主动、及时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强调,要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要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体制,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要因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加速建设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