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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换公用保密硬盘窃取公司研发资料,应当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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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5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9日15:33: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拆换公用保密硬盘窃取公司研发资料,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吴某利用担任A公司研究员的便利条件,数次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窃取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吴某将窃取的89个新型化合物结构式在网上公布,致使A公司损失268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研究员的身份便利,拆换公用保密硬盘窃取公司研发资料,并在网上公开披露,造成A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即吴某属于披露盗窃所得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其二、行为人公开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其三、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义务,公开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人拆换公用保密硬盘窃取公司研发资料,并在网站上发布,属于情形二,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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