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A市侦查机关发现大量导爆管残体一宗。经调查,该批雷管由吴某某领取。8月10日,吴某某主动投案。经查,2021年4月,吴某某将截留的雷管运至温某某的仓库,用剪刀剪坏了该批雷管塑料管。温某某明知吴某某要处理雷管,仍同吴某某一起,抛弃雷管于附近的水塘之中。据查,共计51859枚电雷管头被销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明知吴某某要销毁雷管,仍然帮助其将剪坏了的雷管抛弃在附件的水塘中,销毁数量巨大。即温某某属于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温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妨害司法类犯罪中的“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司法人员犯本罪,应当从重处罚;其二、本罪的发生时间是在整个诉讼活动之中,包括诉讼发生以前;其三、本罪帮助的对象是往往是犯罪行为人,但不包括同案犯;其四、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帮助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若是行为人帮助毁灭了对犯罪人有利的证据,仍然以本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在犯罪人吴某某被立案调查前,帮助其销毁雷管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