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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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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4日10:30: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因失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8日11时40分,罗某到县卫生站乡村执业医生许某处就医。许某诊断罗某为支气管哮喘、肺炎,在未对罗某进行过敏性测试的情况下,向其注射了1支头孢曲松钠、5毫克地塞米松、4毫克利多卡因。约五分钟后,罗某出现连续咳嗽、哮喘等症状。许某即采取掐人中穴位进行抢救。约10分钟后,罗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作为执业医生,在未对患者罗某进行过敏性测试的情形下,对其任用药用,造成罗某当场死亡。即许某属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许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中的“医疗事故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其一、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医务人员。

其二、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

其三、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此外,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方面的重大过失。

其四、本罪的行为后果是因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受到重大损伤。若未造成此类严重后果,不以本罪论处。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许某因未作皮试导致患者死亡,与上述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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