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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翻墙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是否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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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3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9日09:38: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翻墙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是否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起,张某通过注册推特账号并利用翻墙软件传播淫秽视频。经鉴定,张某在推特账号上传播的41部视频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翻墙软件传播淫秽视频。即张某属于传播淫秽的影片,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淫秽物品类犯罪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所谓“传播”是指,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发行或播放淫秽物品。即包括主动传播与被动陈列两种形式。所谓“淫秽”是指,诲淫性的书籍、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同时也包括依托互联网传播的信息资料。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翻墙软件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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