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4日,陈某某被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2019年3月21日0时许,陈某某到某保健按摩店嫖娼,支付嫖资后与卖淫女田某某发生性关系。其后,公安查获该按摩店,现场抓获陈某某、田某某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进行嫖娼行为,与田某某发生性关系。即陈某某属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的情形。其行为与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卖淫类犯罪中的“传播性病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其一、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严重的性病患者继续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其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包括从医院的诊断或者社会一般人的常识,可以判断出自己患有严重性病。
其三、本罪的性病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梅毒、淋病等,也包括艾滋病。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故意嫖娼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