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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通过亲朋口口相传向公众高利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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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0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5日11:57: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通过亲朋口口相传向公众高利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至2013年,丁某以经营饭店、KTV、商店为由承诺给付20%至30%的年利息,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的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共571.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违反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即丁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以下两点:

其一、被告人丁某向亲朋好友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规定,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若是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则范围是特定的,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涉案的亲朋好友又将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告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则即使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可以构成本罪。

其二、被告人丁某并未授意借款人对外宣传,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规定,虽然丁某主观上并未授意对外宣传借款,但客观上却导致了社会公众投资借款的事实,且丁某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公众投资。因此,其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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