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受雇在赌场负责管理工作,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5日至3月11日,17岁的张某某被人雇请,负责在店面管理赌博机、收银、记账等。3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清查该店面时,将张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雇佣方是从事开设赌场的非法活动,仍然受雇,帮助其管理赌场。即张某某属于帮助他人开设赌场的情形。其行为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张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赌案。从行为主体上讲,张某某作案时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应当对其帮助开设赌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从主观状态上讲,张某某对自己将从事何种职业、老板从事何种职业主观上处于明知的状态,即故意而为之。从客观行为上讲,张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收银、管理等工作,对开设赌场者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对于张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