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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法院发布十大刑事案例,林镜泉涉黑案、马兴田操纵证券市场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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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4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4日23:25: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佛山法院发布十大刑事案例,林镜泉涉黑案、马兴田操纵证券市场案入选

 

9月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对外发布近年十大刑事案例,包括林镜泉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操纵证券市场案,段某忍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等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佛山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21年佛山两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8万件,判决生效1.38万人,佛山严重暴力、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4.2%,群众安全感显著提升。

 

佛山法院十大刑事案例

 

案例一: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黑恶势力犯罪

——林镜泉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20世纪90年代开始,林镜泉招揽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左右,并通过经济利益诱惑,以招纳“马仔”、聘用员工等方式聚集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长期向当地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利用组织的非法影响力和吴某宁等保护伞,对北江干流三水河段河砂开采业形成非法控制,同时与陈某辉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垄断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开采项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涉案河道生态环境,在当地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该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判处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5名成员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判处林镜泉等9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29.6亿余元。

 

 林镜泉等16人涉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jpg

林镜泉等16人涉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佛山中院供图

【专家点评】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犯罪数额巨大,且涉及近30亿元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社会关注度高,是广东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专案。该案的成功审理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取得重大战果,为审理此类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砂霸”等破坏环境资源的黑恶势力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作为迄今为止全国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进了政治生态、自然环境双重修复。

 

案例二:严惩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新型毒品犯罪

——段某忍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段某忍与佛山市南海区维尔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乐公司”)商谈生产饮料,约定由维尔乐公司研制调配饮料,段某忍提供添加的自带原料(实为γ-丁内酯)。商定后,维尔乐公司于2017年3月开始使用商标“咔哇潮饮”对该饮料量产,上市后销售火爆。维尔乐公司在明知添加剂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继续生产“咔哇潮饮”饮料。2017年8月,佛山市相关部门联合对维尔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起获原料桶及“咔哇潮饮”饮料成品、半成品共计近2万箱(合800万支)。经鉴定,原料桶内残留液体及饮料中均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忍无期徒刑;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维尔乐公司罚金500万元,对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四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所涉“咔哇潮饮”饮料为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的新型毒品,主要面向娱乐场所进行销售。该类新型毒品因具有饮料的外观,极易在市面流通,消费者在服用后会出现短暂的欣快感,极易成瘾,随之而来会产生晕眩、幻觉等副作用,严重时会出现窒息甚至死亡的情况,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案中对生产“咔哇潮饮”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进行定罪量刑,一方面有力打击了新型毒品犯罪,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公众对于这一类新型毒品的警惕性。

 

案例三:重拳打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

——马兴田等人操纵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授权公司人员伙同他人,使用康美药业控制资金设立证券账户,与公司人员持有的个人和大股东账户互相配合,利用大量持股、集中资金及不对称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马兴田还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披露虚假经营信息,隐瞒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不予披露。此外,马兴田为康美药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决马兴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其他被告单位、被告人亦被依法定罪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是继因年报等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证券集体诉讼案被责令巨额赔偿后,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等人又因操纵证券市场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审判持续释放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该案在全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案件宣判后,央视网、新华网等媒体进行了报道,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案例四: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审查市场主体的行为

——杨某科合同诈骗,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杨某科实际经营的为尔康公司2013年开始即与被害单位建立销售关系。2015年,为尔康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困难,拖欠被害单位货款800余万元,还拖欠巨额银行贷款,公司房产被抵押。2016年6月,为尔康公司宣布解散。杨某科安排人员对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管理系统清点整理。案发时,上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无法找到。

原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杨某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为尔康公司一直与被害单位正常合作,房产的估价基本与其债务相抵,杨某科按正常程序宣告公司破产,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遂改判杨某科无罪。

【专家点评】

该案坚持了全面审查证据原则,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持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以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该案对于支持市场经济主体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理性、规范、正当处理经济债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更有信心。

 

案例五:依法打击偷逃国家税款的新兴走私链条

——陈某杰等人走私普通物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期间,清关易公司向北京西边公司等多家转运平台承揽境内消费者非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境外商品后,对商品价格、品名、数量等进行修改,并通过肇庆卡拉苏公司等多家报关公司向海关推送虚假电子信息,将本应以个人行邮方式申报进境的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向海关申报进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计核,清关易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近8900万元。在此期间,清关易公司以上述经营活动为主要活动,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对清关易公司的陈某杰等七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涉案货物种类繁多,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涉及多个走私环节。犯罪分子将个人行邮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进境,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目的。该案系国内首例侦破的以上述走私模式犯罪的系列案件的主案。法院严厉惩处此类犯罪行为,不仅有效打击整治了新兴走私链条,还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案例六:依法界定食品安全领域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王某强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强于2020年5月至12月间在未取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生产印有贵州茅台酒(飞天)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通过被告人胡某友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余万元。在一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强等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作出赔偿。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以二上诉人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继而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罚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适用不当,予以纠正。认定起诉二上诉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该案涉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法院在认定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其中,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犯罪,不一定是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损害或存在重大损害的潜在风险,公益诉讼不宜随意扩大其边界,该案的裁判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思路。

 

案例七:斩断医疗保健领域的电信网络犯罪“黑手”

——彭某强等人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彭某强、彭某宇伙同彭某密谋在网络上通过广告推广“百年中医补肾”微信号,利用微信假冒中医专家问诊,将低值保健品以高价药品的名义出售,以此骗取患者钱财。彭某、彭某强、彭某宇雇佣被告人鲁某伟、向某、胡某、张某沛、余某君等业务员组成诈骗犯罪集团,成员间分工合作,共同诈骗被害人财物。经统计,自2018年7月8日至案发,该团伙诈骗金额230余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行为、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强等七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百出。随着大众健康意识的普遍增强,保健品消费市场兴起,诈骗分子在利益驱使下将“黑手”伸向了医疗保健领域。该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广告推广所谓的医疗保健微信号,冒充医院中医专家对患者进行“贴心问诊”,将低值保健品充当个性化调配的高价药品出售给患者,以此骗取钱财。该案判决严厉打击了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将不具有治疗效果的产品冒充特效药实施诈骗的行为,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转移资产、虚构诉讼逃避执行受刑罚处罚

——龙某安等人虚假诉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龙某安、伍某仪经营的两家公司因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过亿元的债务,致生产经营难以正常开展。后经张某强介绍,与何某帜、周某超、江某清等人合谋,假借“资产重组”名义,成立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生产资料全部转移至新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其间,龙某安等人委托其他公司收取物业租金、办理虚假质押登记,在被债权人起诉后又捏造欠薪等事实,企图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规避债务。后各债权人相继通过对公司、龙某安及伍某仪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诉讼罪对龙某安等人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涉公司以故意办理虚假质押登记等方式隐匿、转移资产,并持续至民事判决执行阶段,致使执行工作难以推进;在被债权人起诉并被法院查封财产后,又捏造欠薪等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仅损害了相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扰乱了司法秩序。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仅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还对此类虚假诉讼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

 

案例九: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应同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伟等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龙某将从工厂获取的危险废物铝灰低价交给潘某强处理从中牟利。潘某强及被告人黄某荣、唐某文又通过层层转交的方式,将铝灰交给被告人李某伟处理。被告人李某伟联系被告人梁某志找地方倾倒,并雇请货车司机运送铝灰。被告人梁某志纠集被告人罗某亮等将约249.6吨铝灰倾倒在三水区南山镇一废弃厂房、空地。此外,被告人李某伟还伙同被告人梁某志等将约100吨危险废物铝灰、印染泥倾倒在上述厂房内。案发时,危险废物已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产生各项费用合计366万余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李某伟等十人判处九个月以上五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处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是因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铝灰、印染泥引发的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倾倒的铝灰、印染泥约有349.6吨,严重污染土壤生态环境,造成经济损失366万余元,其中九名被告人属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该案裁判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助于实现刑事与民事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双重保护。

 

案例十:醉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龙先与朋友聚餐喝酒,再到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因李某龙已醉酒,朋友劝说李某龙先到其出租屋休息,待酒醒后再离开,但李某龙执意在醉酒状态自行驾驶小型轿车离开。途中,李某龙驾车擦碰桥上的石墩后仍继续前行,在遇到交警设卡查酒驾时,因害怕被查获而加速冲卡,并连闯两个红灯,后车辆失控冲过路边分隔花圃,与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发生碰撞,继而冲入糕点店才停定,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车辆及店铺损坏的交通事故。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李某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醉驾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当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时,如何确保罚当其罪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关键。该案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格区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善用法治思维、系统思维,综合考量醉驾肇事对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精准定性和量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不仅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更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南方日报记者】唐梦

【通讯员】冷瑞雪 吕慧敏

【作者】 唐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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