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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他人非法捕捞红珊瑚 船老大及船员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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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1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3日01:01:39 打印此页 关闭

受雇他人非法捕捞红珊瑚 船老大及船员皆获刑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中国法院网讯(廖梦旖)得知非法捕捞作业拒绝无效后仍继续参与捕捞,法院认为:当属同犯。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凤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5月间,同案人翁某灿(已判刑)与他人合伙购置无牌捕捞船,共谋捕捞红珊瑚,并雇佣被告人江某凤出海作业。随后翁某灿驾驶捕捞船带领包括被告人江某凤、赖某宝、王某华、张某武、苏某宁(均另案处理)等11名船员,捕捞红珊瑚。当被告人江某凤得知是前往捕捞红珊瑚时,便与赖某宝等人向翁某灿提出不参与捕捞作业,要求上岸返回,翁某灿以捕捞船在大海中无法上岸为由予以拒绝。被告人江某凤与赖某宝等人与翁某灿争吵无果后,被迫参与下网、拉网等捕捞作业。至同年7月,在被告人江某凤等人要求下,翁某灿联系船只让被告人江某凤与赖某宝等5人先行返回。

  经检验,红珊瑚重量为45.991千克,其中,被告人江某凤等5人参与捕捞红珊瑚数量约15千克,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依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计算,15千克红珊瑚价值为人民币7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凤、赖某宝、王某华、张某武、苏某宁接受他人雇佣,结伙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涉案红珊瑚价值人民币75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江某凤等人受雇佣出海打捞作业,在船只驶往目的地海面作业时,才知悉系捕捞红珊瑚,后与赖某宝等人向翁某灿抗争过,提出不参与捕捞作业,但力量对比上并不悬殊,意志并未丧失自由,可选择不参与捕捞作业,只是鉴于船只在大海中无法上岸的客观状况,迫于无奈参与每天捕捞红珊瑚的下网、拉网作业,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被动,作用较小,故依法认定胁从犯。

  综上,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具体的犯罪数额、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时机,根据罪责刑相当原则,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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