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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15日
施行日期: 2009年07月15日
近年来,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各种假发票不仅为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挥霍公款等侵吞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还直接诱发各类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配合该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4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三、 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刘某分15次向岳阳人赵某出售了他人非法制造的《浙江省杭州市饮食业发票》、《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等共计2162500份,获利约人民币4万余元;2.2007年8月和11月,被告人刘某为向他人出售假发票,按购买人的要求制作版面、购买纸张后,交由河南人刘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了517本共计25850份的《湖南省岳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江苏省南京市餐饮发票》,刘某将上述假发票出售后获利人民币1400余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刘某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