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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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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4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04日17:51: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1961年08月03日

施行日期:  1961年08月03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月30日〔61〕法秘字13号请示,已经收到。

对处理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人民内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是批评教育问题,可根据具体情节采取个别教育、传讯教育、当众检讨、赔偿道歉、检讨具结等办法处理。只对其中个别的,如赌头赌棍或投机牟利扰乱市场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罚办。通奸问题一般只能作个别教育,严重的作个别处理,不能提到群众中去检讨批判。对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判处管制的办法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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