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宣布管制的一般刑事罪犯有无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 1956年10月05日
施行日期: 1956年10月05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司法厅、局:
最近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关于由公安机关宣布管制的一般刑事罪犯,在管制期间,有无选举权问题,我们认为,如果未经法院判处剥夺其政治权利的,应认为有选举权。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中有不应有选举权的,应当依法起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没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