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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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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1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16日22:52: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1955年10月15日

施行日期:  1955年10月15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55〕高法秘字第33号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此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我院认为,由于麻风病人的思想意识始终是清楚的,如不同时患精神病,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至于判决后如何执行劳改问题,因麻风病是传染病,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37条的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劳改是有困难的,但可根据当地设有麻风病院的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和卫生机关共同协商,拟定办法,在麻风病院内辟出房间予以隔离管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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