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应如何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基本案情
李某,2009年12月至2017年5月任甲县A镇副镇长,2017年6月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赵某,1995年5月至2020年5月任甲县A镇b村村主任。2016年,赵某在协助镇政府从事种粮补贴的统计及发放过程中,与李某合谋,通过伪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虚构粮食种植面积等方式,骗取种粮补贴款共计59349元。2020年3月,有群众向甲县纪委监委举报赵某和李某贪污种粮补贴款。
2020年5月,李某、赵某被甲县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赵某涉嫌贪污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甲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李某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其中:(1)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3)因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纠正,有的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4)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的,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如立案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即应当撤案。
本案中,李某贪污种粮补贴款时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其已经辞去公职,监察机关虽然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因其涉嫌职务犯罪,所以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