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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行贿犯罪案件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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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1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1日17:08:49 打印此页 关闭

查处行贿犯罪案件需注意什么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查处行贿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线索移送要规范。行贿犯罪呈现出向多领域、多行业渗透,行贿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通过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发现并移送行受贿问题线索是监察机关查处行受贿犯罪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加强与上述机关的日常沟通联络,及时规范移送问题线索。一是规范移送主体。主要包括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在具体工作中发现行受贿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或建议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二是规范移送内容。向监察机关移送的必须是对公职人员行贿及公职人员受贿的问题线索,对非公职人员行贿及非公职人员受贿的问题线索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管辖要明确。行贿犯罪往往与串通投标、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关联犯罪并存,分别涉嫌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同时既有对公职人员行贿也有对非公职人员行贿,理顺管辖问题是办理案件的首要前提。一是分别管辖。主要针对行贿人涉嫌的行贿犯罪与其他犯罪关联性不强的案件,如行贿人既对公职人员行贿,又涉嫌串通投标罪,两个罪名之间相对独立,可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管辖。二是为主管辖。主要针对行贿人同时涉嫌对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行贿的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有利于案件的办理。如医药代表既对医院领导行贿,又对普通医生行贿,可由监察机关为主管辖,由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案件定性要准确。由于行贿犯罪通常与其他犯罪关联并存,因此要加强对行贿犯罪、关联犯罪的研究,结合刑法理论与法律规定,参考司法案例,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定性准确,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一是厘清罪与非罪。要围绕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既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及犯罪情节,又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领域和危害后果,依法准确定性。二是分清此罪与彼罪。从行贿意志的形成、行贿目的、利益归属等,准确认定是单位行贿犯罪还是个人行贿犯罪。三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做到罚当其罪。

  协作配合要加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统筹推进行贿犯罪案件的查处。一是统筹行贿及关联犯罪查处工作。监察机关为主调查互涉案件的,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统筹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协调调查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适用、协商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二是统筹做好移送审查起诉工作。对于行贿及关联犯罪分别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可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沟通协商移送起诉工作进度,确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统一处理,保证程序衔接畅通。

  追赃挽损要到位。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行贿人因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进行追缴。一是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认定是追缴的前提和基础,无认定则无追缴。对通过行贿非法手段直接产生、获得的不正当财物及孳息,可根据行贿违法犯罪事实直接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对通过行贿非法手段间接产生、获得的不正当财物及孳息,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或者委托鉴定。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追赃挽损。通过监察执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理,对行贿违法所得进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确保任何人不能从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

  (作者:张剑峰 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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