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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一女子传销虚拟货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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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0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2日16:40:51 打印此页 关闭

新疆哈密一女子传销虚拟货币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书林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境外传销平台发展下线,鼓吹虚拟货币交易、高息理财传销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起,马来西亚某集团在网上设立游戏理财等平台(服务器、管理人员均在境外),虚构其旗下产业众多、资产雄厚的事实,鼓吹其线上线下资源整合能力,造成平台稳定运行、持续获利的假象,引诱参与者缴纳3.5至100万美元不等的入门费成为会员,告知参与者可获取平台推出的积分或虚拟货币,并设置高额奖励模式,诱骗会员推荐他人加入并按照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

  2013年9月,被告人孙某经王某介绍,下载APP注册成为马来西亚某集团传销组织平台会员,孙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传该平台营利模式,并多次前往马来西亚参观考察实体经济活动,以高额获利为诱饵,为传销平台发展下线。

  经查实,被告人孙某在平台中注册账号总数为35个,发展下线6层,共计218人,涉案资金900万余元,非法获利359659元。

伊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加入马来西亚某集团传销组织平台后,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进行广泛宣传,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从下线缴纳的资金获取返利,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罚金、违法所得均已退缴,故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35965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越来越受关注,虚拟货币传销类犯罪对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规模大、参与人众多、资金流大、传播发展快。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拒绝高息收益诱惑,严加防范,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谨防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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