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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移犯罪赃款高达两亿余元 十八人犯罪团伙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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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2日17:00:10 打印此页 关闭

帮助转移犯罪赃款高达两亿余元 十八人犯罪团伙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邱斌 詹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等罪,吴某、丁某等10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罗某、黄某等8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两千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吴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开始以每套8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林某等17人收购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2020年6-10月,被告人吴某通过开设经营多家工作室,雇佣被告人丁某等5人,大批量进行赃款转账操作。丁某等5人通过聊天软件掌握赃款流入信息,再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将流入的犯罪赃款转移到其他指定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经营的工作室共帮助转移犯罪所得214802095.36元。林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吴某将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银行卡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使用。2020年8月初,因吴某未支付出售银行卡费用,经协商,谢某、黄某将与其的关联银行卡内82322元转出,扣除吴某应付的使用费3200元后,邓某、肖某、谢某三人避开黄某,将剩余的79122元占为已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赖某等7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邓某、赖某等12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邓某、肖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91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均成立。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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