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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收钱送钱 一被告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四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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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2日17:14:58 打印此页 关闭

利用职务之便收钱送钱

四川兴文一被告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四年四个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聂渝恩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某在某集团工作、任职工程部副部长以及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招标、管理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成某、尹某某等5人现金共计15万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钟某某、陶某行贿现金共计30万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权某、舒某某、李某某行贿现金共计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赃,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黄某退缴赃款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人钟某某、李某某、舒某某分别退缴赃款10万元、15万元、6万元,均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涉案人权某收受被告人黄某的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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