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专访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 及时严肃惩治涉新技术的非法金融活动

分享到:
点击次数:216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18日23:39:33 打印此页 关闭

专访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 及时严肃惩治涉新技术的非法金融活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俊 杨希 张玲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虚拟货币成为洗钱工具、数字藏品隐藏集资诈骗传销风险、以区块链为噱头发行空气币……近年来网络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日趋复杂。面对这些难题,检察机关如何破局?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他指出,大部分利用新业态、新技术的金融犯罪活动,与真正的技术革新本身无关,只不过是犯罪的工具或者是掩盖犯罪真相的“幌子”。要及时严肃惩治各类涉新技术的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制止通过炒作新概念“割韭菜”。

针对目前金融犯罪新形势,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法院研究起草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犯罪等有关司法解释。

以专业化建设为引领

有效应对金融犯罪办案难题

21世纪》:当前金融犯罪类型不断翻新、日趋复杂,专业性越来越强,金融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强,作案手段隐蔽。两方面叠加给打击金融犯罪带来了新的难题,检察机关未来会从哪些方面重点发力?

孙谦:从办理的案件看,专业性和隐蔽性两方面叠加影响,确实不断给金融检察办案带来诸多挑战。对此,我们将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引领,进一步做优做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重点将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适应金融犯罪案件特点,大力提升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质效。我们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特点,加强对证据问题的类型化研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总结明确新型金融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要点。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结合数字检察改革,更好发挥信息技术在资金穿透、电子数据审查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加强对金融犯罪办案规律和方法的总结,不断增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水平。2018年以来,我们会同最高法院等部门修订制定6件金融犯罪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司法解释、案例等方式,针对金融犯罪的变化及时研究应对之策,加强对下指导。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最高法院研究起草和修订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犯罪、内幕交易犯罪等有关司法解释。

三是加强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夯实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组织基础。2019年检察机关重塑内设机构后,成立专门的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步伐,创新开展以干代训、同堂培训、检校共建、互派干部挂职交流等工作,努力培养能够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金融犯罪检察队伍。

四是持续深化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强化共同应对金融风险的专业合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特约检察官助理等专业人员辅助办案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持续协同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结合办案促进完善犯罪案件高发多发领域的金融监管,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

依法惩治各类“伪创新”

为真正有益的创新

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1世纪》:近年来利用虚拟币等新业态、新技术衍生出哪些新型犯罪?呈现哪些特点?检察机关都是如何应对的?

孙谦:首先要搞清楚它们的本质。区块链、元宇宙等概念的出现,本质上是基于技术革新,与金融没有直接联系。从检察办案看,大部分利用新业态、新技术的金融犯罪活动,与真正的技术革新本身无关,只不过是犯罪的工具或者是掩盖犯罪真相的“幌子”。

以虚拟币为例,利用虚拟币实施的违法犯罪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利用虚拟币等新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当前主要表现在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通道转移犯罪资金。二是以虚拟币为噱头进行投机炒作甚至违法犯罪。如诈骗、传销组织以区块链、虚拟币项目为噱头发行空气币,吸引投资者投资。

近年来,为应对新技术、新业态的犯罪风险,检察机关首先加强对涉新技术、新业态违法犯罪本质的研判,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强调金融活动都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的基本原则,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依法惩治“伪创新”,为真正有益的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其次,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违法犯罪风险的研究,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针对虚拟币的犯罪风险问题,2021年我们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等通知》。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利用虚拟币有关犯罪手段的重点研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

再者,加强以案释法,向社会公众预警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违法犯罪风险。最高检在发布洗钱、养老诈骗的典型案例中,都注意收集编发以区块链、虚拟币等为手段的典型案例,向社会揭示这类新型犯罪的作案手段和社会危害,引导社会公众不断提升识别防范能力。

21世纪》:关于数字藏品金融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检察机关将如何发挥作用防范风险?

孙谦:数字藏品是基于区块链和数字版权等技术衍生的虚拟产品,本质上属于收藏品领域的一种新的业态。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开展所谓的数字藏品“金融化”“证券化”等创新,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甚至触犯刑律。

针对数字藏品“金融化”等各种利用技术创新开展金融活动等现象,我们将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等要求,通过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

一是依法及时严肃惩治各类涉新技术等非法金融活动。从检察办案看,所谓的数字藏品金融化,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支付结算、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对此我们将高度关注,一经发现严肃惩治。

二是协同促进数字藏品领域的规范发展。检察机关延伸开展治理工作,从个案中研判类案风险,积极协同有关监管部门开展溯源治理,坚决制止通过炒作数字藏品的概念“割韭菜”。

聚焦金融、电信等重点行业

严厉打击“内鬼”

泄露个人信息犯罪

21世纪》: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治理的重要内容,网络犯罪者利用套取的个人信息可以实现目标精准化,未来将如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两手抓?

孙谦:当前,非法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多数网络犯罪的源头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施行,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也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如何深入落实好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对个人信息全面司法保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养老诈骗等专项行动,坚持“一案双查”“以上(游)及下(游)”,在查办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同时,溯源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加强对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二是从严加大对行业内部人员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聚焦金融、电信、房产、酒店、劳务中介、医疗等重点多发行业,将牵头组织者特别是部门主管负责人员、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和批量泄露的从业人员,以及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曾因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内部处分等从业人员,作为打击重点从严惩治。

三是积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围绕个人敏感信息,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等重要领域,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衔接和外部协作,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公益的双重效果。

四是以企业合规改革为契机,结合案件办理,围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风险防范,推动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由点及面推动行业治理,有效预防网络违法犯罪。

21世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大家都很关注。去年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检察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积极的成效?还存在哪些难点?

孙谦:全国人大专门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为打击治理工作提供重要指引。

从治罪层面看,检察机关始终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全链条惩治。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3.04万人,占到所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近30%。针对组织境内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结合开展“断流”行动,2022年起诉偷越国(边)境犯罪2.1万余人,结合办案加大劝返力度,努力堵住涉诈人员向境外流动的通道。

从治理层面看,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要求,围绕利用手机APP等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个人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2022年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6400余件。结合司法办案,加强对高发电诈案件的类案监督和源头治理。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迭代升级,给司法办案带来不少新挑战。比如,随着境内打击力度加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将犯罪窝点多向境外转移,有的还流窜多国设置窝点实施诈骗,对于抓捕罪犯和收集证据带来较大困难。又如,随着转移涉诈资金方式升级演变,特别是犯罪分子借助境外虚拟币平台转移资金,逃避境内金融监管,追赃挽损难度进一步加大。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契机,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坚决惩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