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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普法案例】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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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4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4日16:17:28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七 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19年初,被告人宋某、佘某成立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后以公司名义与多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为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二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黄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以开展期货居间为名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二被告人安排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视频等向客户提供期货“买点”“卖点”等投资建议促成交易,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11月,奉贤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宋某、佘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对期货居间人擅自提供期货交易咨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向期货居间人发出警示信号、清晰划定了业务红线。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期货居间人可以向交易者介绍期货公司基本情况、期货交易基本常识、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等,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即期货居间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居间人变相实施期货交易咨询活动,缺少经营资质、没有风控机制,脱离金融监管。不具备研究建议能力的犯罪分子为快速牟利,往往信口开河,“瞎指挥、乱指挥”,严重损害交易者利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危害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检察官提示,第一,期货居间人员要区分合法期货居间与变相期货交易咨询的界限,必须坚守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超范围经营。第二,期货公司要加强居间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期货居间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主体责任,发挥好对期货居间人行业的审核把关功能。第三,期货交易者应当谨慎交易,对以各种名义实施的吹嘘、引诱、欺骗行为保持警惕,确有交易咨询需要时,应当选择正规持牌专业期货交易咨询机构。最后,检察机关也将继续依法惩处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警示期货居间从业人员严守法律底线,协同推进期货居间行业治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护航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承办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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