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四年多,这家券商资管权益副总监累计交易金额过亿!除罚款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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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上海检察发布的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中,作为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某券商资管权益人士内幕交易案例,引发投资人士吐槽。
据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曾任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刘某,4年多来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00余只,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数亿元,截至案发刘某处于亏损状态。
内幕交易4年多还亏损
从上海检察院发布的情况来看,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期间,利用其管理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两年内三次以上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达指令交易股票,趋同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00余只,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数亿元,截至案发刘某处于亏损状态。
某券商资管人士向记者表示:“从交易记录来看,该人士在择时方面太失败了,5000点进场,3000点离场,还在亏损。”
违规炒股或达7年
这位券商资管权益投资副总监的刘某究竟是谁?
2022年7月,一份来自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曾一度引发坊间关注。
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显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此期间,刘某利用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其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
上海监管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同时对其处以5463.87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刘某及其代理人在陈述和申辩过程中表示,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不过文件资料显示,“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现在已经处于刑事审判阶段,尚未判决。
为此,记者曾致电海通资管相关人士,对方表示并不知情。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时间等多方面信息来看,本次上海检察院发布的案件与去年上海证监局披露的情况重叠部分较多。
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海检察院发布的最新信息显示,本案系上海首例由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件。证券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只有违反前置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进行刑事处罚,但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定该类犯罪必须先予行政认定或者行政处罚才能进行刑事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前置行政法规,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这似乎也意味着去年6月还处于刑事审判阶段已有了最新进展。
2021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2022年6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