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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境外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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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1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6日15:33:58 打印此页 关闭

代理境外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重庆一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获刑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洋 王继业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期货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重庆飙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飙升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重庆飙升公司经他人介绍成为“逸富”境外期货交易平台代理商,主要业务为组织员工发展和指导客户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由“逸富”平台扣除部分后,返还到重庆飙升公司在平台的管理账户中。经计算,该公司银行账户从“逸富”平台提现共计300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取50万元。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其虽具有自首情节,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但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近年来,随着广大投资者对投资理财的兴趣不断提高,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缺乏深入了解的实际,开展非法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令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具体而言有四类:一是以黄金投资为名,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速的杠杆交易,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黄金期货交易;二是以境外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三是期货居间人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四是假冒期货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投资咨询或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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