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涉枪爆犯罪典型案例

分享到:
点击次数:177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8日21:59: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涉枪爆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3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涉枪爆犯罪,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市高法院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涉枪爆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枪爆犯罪的鲜明态度,展现了打击治理枪爆犯罪的有效成果。现予以发布。

 

目录

01 廖建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02 肖庆国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案

03 罗洪亮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04 王光全过失致人死亡、非法狩猎案

05 王运辅、张旭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

 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2.jpg

一、廖建国非法持有枪支、 弹药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惩治涉军用制式枪支、弹药犯罪的典型案例。军用制式枪支、弹药相较于其他类型枪支、弹药,其杀伤力更大,一旦被非法使用将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廖建国在明知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且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积极转移、藏匿枪支、弹药,不仅阻碍公安机关查获他人犯罪行为,还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该案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消除社会安全隐患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被告人廖建国明知蒙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在蒙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防止公安机关发现蒙某所藏匿的枪支、弹药,廖建国通知蒙某的家人、朋友共同前往蒙某住处找寻,后在蒙某家中找到3支军用制式枪支、312发军用制式手枪弹。廖建国将前述枪支弹药装入桶内并用机油浸泡、封装,埋放在其经营的度假村后一荒地鱼塘角落。2021年10月2日,前述枪支、弹药被公安机关起获。

裁判结果: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建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遂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廖建国有期徒刑四年,同时没收涉案枪支、弹药。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肖庆国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惩治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性与破坏性,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输、储存爆炸物,极易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被告人肖庆国通过伪造手续的方式将属于存储状态的爆炸物伪造成需要销毁处理,将爆炸物从指定销毁地点驾车运输至自建仓库存放,且运输途中经过人员密集地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国家坚持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打严治枪爆犯罪的重要体现,消除了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全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被告人肖庆国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自2015年起,肖庆国将在工程项目上使用剩余的爆炸物非法储存在通过租用某石油井控设备公司厂区土地而自建的仓库内。2018年,肖庆国欲接收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储存在重庆市某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的爆炸物未果。2021年8月,肖庆国得知该批爆炸物仍未处理且西安公司长期未交纳存储费用,遂产生以代为销毁的名义将该批爆炸物运出的想法。肖庆国使用伪造的西安公司印章制作了委托销毁处理协议、报备表等材料,并办理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肖庆国支付存储费和运输费后,爆破公司的下属公司将该批爆炸物运输至报备的销毁地点。肖庆国在该地点接收到爆炸物品后,驾车经涪陵城区等路段运输至自建仓库存放。

2021年8月25日,肖庆国在自建仓库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当面清点,查获的爆炸物品共有射孔弹5814发、桥塞火药552发、点火针552发、雷管1190枚、导爆管150发、导爆索306米。肖庆国非法运输的爆炸物品中共有射孔弹2000发、桥塞火药100发、电子雷管308枚。经检验,肖庆国储存的雷管判定为工业数码电子雷管,导爆索判定为工业导爆索,均具备起爆性能;传爆管、点火针均具备起爆性能;桥塞火药判定为烟火药。

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庆国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肖庆国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射孔弹、桥塞火药、点火针、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等爆炸物及伪造的公司印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肖庆国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罗洪亮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利用自制爆炸物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罗洪亮因家庭矛盾和借贷纠纷产生报复心理,购买鞭炮后自行制造爆炸物并投放至被害人家中,最终导致两名被害人被炸伤、铁锅灶台被炸碎、厨房屋顶被炸破掀翻的严重后果。本案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安定、守护人民安宁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洪亮与刘某甲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以来,罗洪亮因感情、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刘某甲及其家人产生矛盾。后又因借贷纠纷与村民王某甲产生矛盾。2019年底,罗洪亮在商店购买鞭炮后自行加工制作了两个爆炸物及电发火爆炸装置。2020年4月29日,罗洪亮为报复刘某甲、王某甲,将两个爆炸物分别用竹筒伪装后投掷至刘某甲和王某甲家的厨房柴堆里。2020年5月1日,刘某乙(系刘某甲的父亲)在家中厨房做饭过程中引爆了爆炸装置,导致刘某乙本人被炸伤、铁锅被炸碎、厨房顶瓦片被炸破。同月8日,被害人王某乙(系王某甲的父亲)在家中厨房烧火做饭时引爆了爆炸装置,导致王某乙本人受伤、铁锅被炸碎、灶台被炸裂、厨房顶被炸破。另,2019年5月至12月,罗洪亮在家中分别容留了吸毒人员甘某、徐某等人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洪亮非法制造爆炸物后用于故意杀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洪亮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王光全过失致人死亡、非法狩猎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持枪非法狩猎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例。长期以来,国家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狩猎活动进行严格管理,明确设立了禁猎期和禁猎区。被告人王光全漠视法律规定,伙同多人在禁猎期前往禁猎区持枪进行非法狩猎,造成无辜村民被枪击致死。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还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狩猎活动管理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问题得以整改到位,确保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光全提议到禁猎区打猎,并带上气枪等打猎工具,随后由杜某甲驾车载着王光全、王某甲、杜某乙前往打猎。次日0时许,车辆行驶至案发地时,王光全在车上持气枪并通过枪上热成像仪寻找猎物,误将睡在玉米地中照看庄稼的被害人李某当成猎物而持枪射击。射击后,四人听到类似牛叫的声音,误以为击中耕牛而驾车逃离。途中,王光全用气枪热成像仪寻找猎物,发现野兔并持气枪射击,未击中猎物。次日5时许,被害人李某被邻居发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气动枪射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王光全得知案发地村民被气枪打死,遂将打猎用的气枪丢弃到河流中。

裁判结果: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光全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在狩猎过程中,误将他人当做猎物用气枪枪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光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光全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王运辅、张旭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网购方式采购零部件而非法制造枪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运辅系某高校教师,被告人张旭为电子仪器技术人员,二人作为高知分子和专技人才,枉顾法律,通过网购零部件,在高校内制造并持有枪支,对校园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不仅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校园与社会公共安全,还就发现的快递运输行业管理漏洞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枪爆管控物品的甄别和查验,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基本案情:2021年6月,被告人王运辅与张旭商量以加工枪支零部件并改装的方式制造枪支,两人在网上购买枪支的零部件,对零部件进行加工、改造,并组装成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同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王运辅位于重庆市某高校的住所查获上述2支枪支,另查获王运辅持有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1支,以及枪支散件、气枪弹、射钉弹、发令枪弹、弹药散件若干。当日,王运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21时许,张旭主动归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裁判结果: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辅、张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2支,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王运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1支,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被告人王运辅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张旭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枪支及枪支散件、气枪弹、射钉弹、发令枪弹、弹药散件等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